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黄河流域相关地方人大和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黄河流域有关机构和企业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黄河流域九省区视频座谈会,赴水利部、宁夏开展调研,连线甘肃临洮立法联系点开展视频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司法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黄河保护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做好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建议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地方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二是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体现“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二是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要求,强化有关具体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二是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三是要求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四是规定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产生活用水状况等因素。五是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六是规定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五、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取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二是规定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突出水安全风险防范与应对,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制度,强化水沙调控和防洪安全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二是规定水沙调控应当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三是要求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四是规定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联防联控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增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八、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强化区域发展战略协同推进,推进清洁能源建设,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二是明确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其他相关战略的实施。三是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清洁能源。四是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九、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措施,增加红色文化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内容,要求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二是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增加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的内容。四是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以延安精神、《黄河大合唱》等为典型代表的黄河红色文化。
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用途,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司法保障建设,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用途中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二是要求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三是明确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四是规定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