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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cwhgg/202108/t20210805_817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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