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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母亲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12-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该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决黄河流域特殊问题的现实需求,是健全满足黄河流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坚持节水优先集约利用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黄河保护法对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

  规定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对取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强制性用水定额、用水计量、行业节水、水价体系、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区、非常规水利用、严重干旱应急调度等作了规定。

  保障黄河长久安澜

  洪水是黄河流域最大的威胁。要保障黄河长久安澜,必须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黄河保护法健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保障黄河安澜无害。

  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

  黄河保护法明确要求,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保障防洪安全。编制水沙调控方案、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凌调度方案等,对实行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滩区治理、河湖管理和保护、河道治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库库区管理等作了规定。

  补短板促进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短板。

  如何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补上发展不充分的短板,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要求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

  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

  此外,黄河保护法对城镇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也作了规定。(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1/5afe65bc3cac4edb959ac78a6ae185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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