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沈春耀说,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现行立法法共有6章、105条。立法法修正草案没有对法律章节结构作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立法法总则部分进行完善、充实。突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有关精神,草案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相关规定。
为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草案增加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各方面人士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草案丰富了立法形式,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还明确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专项立法计划、立法技术规范等。
此外,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了一些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等内容。(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