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二、《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四、《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