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定期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机制。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中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其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其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络站(点),为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派驻工作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机制,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财政预算,由常务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