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或者劳动教养”“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