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敬请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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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政府债务、审计工作的监督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立法原则】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预算、决算和政府债务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审批监督权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监督权限】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财经委和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机构力量建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八条【政府债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开展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和完善由各代表团推荐的参与预算审查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和由经济、财政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制度。
第十条【预算联网系统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推进财政、发改、税务、审计、国资、自然资源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约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预算草案编制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
第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力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
(五)预算支出项目绩效目标;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内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五)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查重点】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初审会议专题审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选取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审意见处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预算草案审查提交材料】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交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部门预算草案以及本级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预算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预算草案细化要求】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二十二条【预算草案审查重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是否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是否符合省委的部署要求;是否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相匹配;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的情况;
(五)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和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部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及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和整体绩效情况;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情况;
(九)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三条【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预算草案审查意见的处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大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预算批复】预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预算撤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预算调整要求】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八条【预算调整中政府债务监督】因增加举借
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上级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
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批】县级以上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预算调整的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条【预算调整方案初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评价;
(四)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五)涉及政府举借债务的,对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和合理性作出评价;
(六)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七)对本级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重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是否合规、合理;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四)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
(五)一般债务项目的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的科学性;
(六)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预算调整决定的撤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四条【部门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决算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决算草案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三十七条【决算草案报告内容】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实情况;
(三)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及决算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及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
(四)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阶段性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六)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决算草案初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初审审查重点】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条【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针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决算草案审查重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
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绩效等情况,专项债务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有无在预算批准限额之外的债务,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项目资金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二条【决算批复】决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决算决议撤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批复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七)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八)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重点】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六)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九)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
(十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六)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十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重要事项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
(四)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
(五)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六)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预算、决算中重点事项特定问题调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询问和质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预算执行情况专题调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题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第五十一条【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决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报告】在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府增加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中政府债务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或者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会通报本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第五十四条【预算执行中预算联网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实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转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五十五条【信息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和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政府采购情况,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社会监督】对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审计工作监督
第五十七条【审计工作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应当同时听取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八条【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提出审计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处问题清单和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附件。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执行和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
(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事项的审计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五)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条【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和的建议相对应,反映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结果。
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附整改清单;
(二)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及相关责任人的处
理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六)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二条【听取审议意见和接受询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接受询问。
第六十三条【决议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十五条【开展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围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人民政府及责任部门整改。
第六十六条【满意度测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本级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进行预算调整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参照执行的范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2/gg_0804/2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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