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7月27日,《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对于一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进一步调整了条例适用范围、家庭暴力定义等相关问题。
与一审相比,《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有关活动”,以更好地体现条例结构的完整性。
修订家庭暴力定义
《条例(草案)》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采用上位法的表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删除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材料和送达方式的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一种《条例》司法裁定,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其证据材料及送达方式的规范属于司法制度建设范畴,根据立法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法律规定。鉴于此,删除了《条例(草案)》原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内容。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