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王正星/图)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以来对我省空气质量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乃至全国排名仍比较靠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上位法和我省实际。
会议现场
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随着工业源、移动源、餐饮油烟、燃煤、施工工地等污染治理的持续深入,污染减排的潜力越来越小,加之冬季大气环境容量极为有限,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凸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目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乃至全国排名仍比较靠后。实施全区域禁售禁放后,2020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在持续不利气象条件下,我省大气污染降低了2个等级,禁燃禁放成效明显。
目前,我省已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针对储存和销售环节,加大管理力度。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23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存全部实现“清零”。
拟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删除
据介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上位法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同时,鉴于各市在制定具体办法时,会结合本地实际设定具体、可操作的处罚标准,拟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删除。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