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田凯中/文 高利国 王正星/图)7月26日,《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今后该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或将有法可依。
会议现场
商丘市黄河故道是黄河流域河南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西向东贯穿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区域内有着丰富的湿地资源,栖息有149种鸟类,对维持商丘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现场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依法设立的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的具体工作。监督方面,县(区)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制度,发现破坏黄河故道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为便于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执法效率,《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商丘黄河故道湿地资源自然状况和保护管理需求,《条例》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对黄河故道湿地进行保护。一是要求定期开展黄河故道湿地资源调查。二是编制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三是开展黄河故道湿地修复。四是明确黄河故道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为推动黄河故道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意空间,《条例》规定,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生态功能不受损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黄河故道湿地资源。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条例》明确,追逐惊扰野生动物、捡拾或破坏鸟卵、破坏检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可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两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