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四章,分别对“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和“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搭建起较为完善的体育法治基本框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短板难题。
为什么增加这些内容?增加的内容将会对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进行解读。
体现对兴奋剂“零容忍”态度
近年来,中国持续规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已然成为全球领域对兴奋剂问题最为重视、成效也最为明显的国家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宏俊教授指出,新修订的体育法专门增加“反兴奋剂”专章,明确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这体现出对兴奋剂的“零出现”“零容忍”态度。
马宏俊认为,明确规定建立国家反兴奋剂制度和机制,体现出协调统一强力打击反兴奋剂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形成相应的治理体系。规定了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了反兴奋剂的检查制度,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现出反兴奋剂机构执法和履职的独立性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严厉重拳打击兴奋剂违法违规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将其作为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教育人们自觉守法。注重科学研究,提升反兴奋剂的科技含量,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在反兴奋剂国际合作方案,以法律的形式庄严承诺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体现了大国的担当。”马宏俊说。
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姜涛看来,新增“体育产业”专章,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个亮点。姜涛注意到,此前在体育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并没有此章内容,而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新增的,并最终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对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章共8条,涉及了政府职责、融合发展、工作方针、职业体育、区域协调互动、社会资本投入、专业人才培养、体育产业统计等内容。就具体内容而言,主要是赋予了国家和政府多措并举,支持、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职责。
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后,我国体育产业曾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体育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姜涛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制度化、高质量发展,逐渐成为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的崭新经济增长点。
姜涛说,在立法技术上,“体育产业”专章的设置,较好地关照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了“政企分开”。新修订的体育法规定国家要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支持和规范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发展,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提供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这为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立法层面的保障。
确保体育仲裁规定落地
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专章,对体育仲裁的范围、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体育仲裁庭、内部救济、申请期限、裁决效力、裁决的撤销、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特别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纲领性和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副教授、体育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罗小霜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作为体育法律规范体系的“龙头”,在此次修改中新增“体育仲裁”章节,就是为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例如,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这一规定内容不仅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同时由于高效的行政职能,有利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迅速组建以及仲裁制度的迅速落地实施。
压实体育行政监管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所所长袁钢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特别新增“监督管理”专章,是对竞技体育、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反兴奋剂、体育产业等章节所规定各类体育活动进行体育行政监督管理的全面性和总领性规定。
袁钢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监督管理”专章,通过明确体育行政等部门的责任,建立体育行政执法机制,强化各行政部门的协调关系,对于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规范体育市场、体育赛事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体育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特别在“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及时中止体育赛事,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市场、体育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有效提高体育行政监管水平。(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