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省市级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有关企业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四省(自治区)人大、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民等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黑土地范围的规定,适应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工作的需要,并做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黑土地的保护范围。二是,增加规定: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是,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地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突出黑土地对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规定:一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二是,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还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农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三是,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完善法律责任,增强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对草案有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细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三是,将非法出售黑土的罚款上限由每立方米“二千元”提高到“五千元”。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建立与主产区的稳定购销关系等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有关部门提出,黑土地保护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实行跨区域补偿机制较难操作,且可能会弱化主销区的粮食生产责任,建议先在实践中开展探索,目前不宜在法律中作出规定。考虑到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是草案新设的一项制度,有关方面尚存在不同认识,据此,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暂不作改动,进一步听取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