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
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安全港规则限定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据此,草案作了以下修改: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有的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约谈整改,实质上应属于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对象应是“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草案对相关表述作了修改: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垄断案件的处理,政策性较强,对经济生活影响较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进行认定,也有的意见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案件,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对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行为作出最终判断。据此,草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并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记者 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