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地方立法工作?栗战书委员长在去年赴地方调研时强调,地方立法一定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要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之后,从开始的蹒跚起步到如今的稳步向前,这些年,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小切口”立法,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先后颁布实施了《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等五部“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找准“小切口”,做实“大文章”。
选题小是基础
切口由“大”变“小”,选题小是基础。吴忠人大的“小切口”立法关注群众呼声高、急需解决、有相对成熟解决方案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节点和突出矛盾是选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提交的立法事项,认真审定立法权限,精准把握立法切口,主要看是否符合地方实际,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福介绍说。
如在确立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治理立法时,通过审慎研究,吴忠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条例”名称涵盖内容过于宽泛,难以解决现实中在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故将立法名称调整为《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由“小切口”实现“大纵深”。
内容更有针对性
虽然“小切口”讲求结构简单,避免重复,但并非放弃“精细化”。相反,“小切口”立法由于聚焦精准明确,往往更容易抓住关键问题,提出具有细化性、具体性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且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查漏补缺”。如在《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的立法中,针对“市管村”规划管理体制带来的层级多、效率低、不到位的问题,细化了乡主管、县备案的管理体制,产生了便民、高效、务实的效果。
在立法实践中,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在注重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还兼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问题,如《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既聚焦解决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具体问题,又传承了红色资源,有效提升了立法效果。
体例结构更灵活
“小切口”立法选题小、内容细、追求实效,必然在体例结构上具有灵活性。
一般而言,地方“小切口”立法在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篇章结构,秉持“需要几条,制定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的原则而为,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可写可不写的尽量不写,授权性条款和准用性条款也应尽量避免,讲求的是言简意赅,焦点鲜明,有的放矢,能用管用好用,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就摒弃了传统的立法体例,这个看似简单的“小法”却有着“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效果。
打通民意“最后一公里”
“吴忠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立法民主化的道路上深耕不辍。”王永福说,坚持“开门立法”“阳光立法”,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到立法当中来,让更多群众的立法意见,准确传递到立法机关并被汲取采纳,打通基层立法意见上传的“最后一公里”,使所立之法更符合地情、民情,更符合大众民意,更容易被民众认可遵守。
以“小切口”切入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就要坚定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就要把民意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时时刻刻关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标对表、锚定目标,通过“小切口”切入立法加以解决。吴忠市人大常委会正是通过《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样一个“小切口”的立法,精准解决了广大群众期盼亟需解决的乱扔垃圾、宠物扰民、小区乱象及飞线充电等“大问题”,引导和规范了公民文明行为,实现了“所立之法”与“所需之法”相契合的目标。
实践证明,只有符合实际的法律,才能成为人民习以为常的自觉行动,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不因主题不重大而不入“法眼”,“小切口”切入,针对问题立法,具体化、可操作,才能让地方立法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