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征收土地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明晰部门职责
征收土地是一项法律政策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民生就业、住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方面面,厘清部门职责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征收工作。新《办法》对涉及征收土地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将征收土地程序上的主要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工作以及土地、青苗、树木的征收补偿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经费的筹措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及监督相关费用的分配等工作。
亮点二: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机制
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但缺乏法律规范,为了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作出规定,一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门负责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二是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亮点三:土地现状调查引入公证程序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是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参与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土地现状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实践中,有一小部分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为了确保调查程序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作出专门规定,对于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引入公证程序来督促征地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和预防可能产生的矛盾。
亮点四:细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从上位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规定较为简单。对于如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时间、程序、内容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新《办法》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一是明确了作出决定的主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负责征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作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无权作出决定。
二是明确了作出决定的前提条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所有的征地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经过审批机关依法批准后仍有个别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才能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是明确了决定的主要内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四是明确了决定必须依法送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依法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只有依法送达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亮点五:构建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我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办法》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费用保障的规定进行细化。在批准征地、实施征地、内部分配三个关键节点精准把关,环环相扣,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保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一是在批准征地环节规定相关费用不到位不得批准征地。新《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二是在实施征地环节规定相关费用不到位不得要求腾退土地和房屋。新《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三是在内部分配环节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分配比例。新《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
亮点六: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除了要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费用外,还要用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办法》从强化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筹集、强化补贴落实三个方面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实行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一票否决征地申请制度,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保障体系。同时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是强化资金筹资。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地方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三是强化补贴落实。明确征地政府要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强化了保障,明确了落实补贴的时间。
亮点七:规范征收土地申请期限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征地久拖不决导致补偿标准与土地价值不匹配。新《办法》对地方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期限作了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超过两年未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的,征地前期工作必须重新启动。即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亮点八:织密责任追究法网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新《办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成员,有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邓文萃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2/06/08/019666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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