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则是人大常委会在询问实践中对询问形式的一种创新,它始于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经过自上而下地全国推开、十多年持续不断地运用创新,不仅收到良好效果,而且积累许多经验。据此,2021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2022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均将“专题询问”列入其中。“专题询问”正式入法,不仅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这一监督形式的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进一步提升其质效提出了新的要求。
笔者认为,依法开展专题询问需要做实“四个必须”。
首先,专题询问并非随机询问,必须事前充分准备。“专题询问”这种询问形式产生之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多以随机询问的方式行使询问权。而专题询问则是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有组织地围绕特定议题,针对性较强的询问形式,事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准备的着重点在于询问议题的选择和确定,选准定好询问议题,就等于抓住了专题询问的“牛鼻子”。选择议题的原则应当是询大局、问大事,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群众心中的急难愁盼,谋划询问的最佳效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开展的三次专题询问为例,第一次询问中央决算,第二次询问粮食安全,第三次询问医疗改革,即问钱、问粮、问医,议题都是国计民生的热点、焦点问题。精准选题靠的是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靠的是广泛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询问选题确定后,不仅询问方要认真做好询问具体事项的准备,而且要及时通知应询方做好针对性回答的应询准备,形成操作性较强的专题询问方案,为取得良好的询问效果打下基础。
其次,专题询问并非对答台词,必须全程有机互动。由于专题询问是事先有准备的询问,因此有的地方在进行时,参与双方各自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文稿,一问一答照本宣科,对答完毕即告询问结束,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询问效果。其实,事前准备主要是围绕询问议题撰写一些提纲式的要点,包括应询时可能需要的某些具体数据。询问中可能拓展出的新问题是无法预料的,这就需要参与双方人员在做足准备的同时,具有较强的应变力。询问者既要问到要害不越位;应询者要答出实情不推诿。对于应询方当场未能答复或未能全部答复的某些问题,只要商定好以后的处理方案,同样是可行的。
再次,专题询问并非座谈调研,必须体现公开监督。专题询问不是关起门来座谈调研式的询问,而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鉴于专题询问具有即时互动的特点,在询问中体现公开监督的原则,更显重要。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开展的三次专题询问为例,第一次专题询问时中央主要媒体都派员到场并作了报道;第二次专题询问时除常规报道外,还做了电视访谈和网络专题;第三次专题询问时不仅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而且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虽然未必每场专题询问都要全程实时直播,但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状况,尤其是核心内容,向社会广泛公布,包括邀请公民旁听或允许公民申请旁听,都是应当鼓励的。
最后,专题询问不能答毕就完。专题询问不是一次性“问卷”,而仅是这项监督的“开场戏”,询问结束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摆问题、论是非、厘清症结之后,解决问题的“大戏”还在后边。因此,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询问方要提出明确的审议意见,应询方要根据审议意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将问题解决到位。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至关重要,不仅需要专人负责,而且要根据在监督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乃至启动新的询问,确保专题询问取得良好效果。
专题询问之后的跟踪监督落实,目前仍然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随着“专题询问”正式入法,各地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规范程序,强化落实,从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保障专题询问的实际效果。
作者|王鸿任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朱苗 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