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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人格权司法保护成果显著

发布时间:2022-06-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周年。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美好生活的保障书。它关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颁布两年来,一个个为老百姓量身定做的制度规则、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条文,从纸面走进现实“活起来”,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从“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到“自甘冒险”第一案、居住权第一案,一个个鲜活生动的司法案例,让民法典逐渐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颁布两年来,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了民法典为新时代生活带来的改变。人们的法治信仰被“典”燃,群众的美好生活被“典”亮,民法典精神贯穿到司法办案全过程,法治信仰根植进每个人的心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让民法典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才能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美好生活筑牢法治基础;也只有发挥民法典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将权利义务规范转变为治理实践,切实把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真正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更好护航人民美好生活。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推出这组聚焦报道,是以为记。

  被誉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C位出道”的人格权,从被纳入民法典草案之日起,热度就只增不减。颁布两年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对保护人格权有了更多期待。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尊严、心理健康、身体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禁止性骚扰、行动自由、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声音、信用、私人生活安宁、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多种新型人格权益,并对这些新型人格权益进行了类型化保护。如规定生命尊严为生命权的客体之一、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信用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规则、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类型之一、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单独的人格利益等。同时,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对其他新型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面对层出不穷的各式新型人格权利或者说人格权益诉求,民法典颁布这两年,司法是如何应对的?很显然这一问题并不简单。

  加强人格权保护,应对网络科技新挑战

  我国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一编,对人格权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为世界民事立法带来重大创新,不仅体现在其独立成编的形式方面,还体现在其立法理念、体系安排以及制度、规则设计等诸多方面,其带有的鲜明时代特征,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先进经验。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物质生活上实现了极大丰富,同时人们对精神权利的追求日益增长,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人工智能大环境下互联网、高科技的技术发展,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民法典是否能对此作出一定的回应,万众期待。

  就好比说,AI(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借助光学技术、声音控制、人脸识别技术等,AI技术对他人的人格权客体加以利用,因此对个人声音、肖像等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何看待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的行为?民法典颁布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被告借助“粉丝经济”,以满足追星群体或粉丝与偶像对话的娱-乐需求为创新点,形成用户黏度后,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导流以及内部会员付费升级等方式,实现平台获利及融资需求。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是新时代下网络服务领域的新生事物——网络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帮助企业用少量的投入就可以收获大量潜在客户,有效提升企业销售额和品牌知名度。

  不过,在应用中,一些不正当竞争者剑走偏锋,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就好比说你明明在网络上搜索知名企业或其产品的关键词,页面却把不正当竞争者的网页推到了前面,这波“蹭热点”“傍名牌”的反向操作,无疑侵害了其他企业的经营权益。

  民法典颁布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搜索引擎运营商某虎公司的搜索广告业务,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导致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颁布人格权禁令,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民法典实施后,经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

  民法典颁布两年来,我们除了看到人民法院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人格权保护的决心和努力,还见证了“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

  在发生的众多人格权纠纷中,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的出现尤为值得一提。

  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业主。因不满房屋质量,李某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了10篇涉及该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内使用了大量过激性用语。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2021年1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李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1月8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尽管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但是在很多人看来,人格权行为禁令作为人格权编的新增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发生,能够充分彰显人格权编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在李某的案件中,法院从李某的言论性质、文章的阅读量和传播力以及本案的示范效应等角度出发,最终裁定驳回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此案作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涉及适用程序问题,审判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处理,受到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发生门槛低的特点,加之对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和难以弥补性,使得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就是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副庭长吕少罕法官向记者介绍,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它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

  近年来,我国行为救济的适用率随着权利保护意识和司法能力的提升而不断增高。有学者认为,人格权禁令的颁布则直接明确了更强烈的权利保护目的,是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实现的重要途径就是司法。司法理当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为人格权的依法保护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人格权禁令适用条件有哪些?吕少罕法官表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损害后果难以弥补或者迅速扩大;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虽然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新的制度,相应的具体实施标准并无细化的规定,但是在该制度之前已经有多个类似的制度,比如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人身保护令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司法审查要点及考量因素还是多方面的。”吕少罕法官说。

  具体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他认为,首先需要深刻理解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意义和特性。

  人格权禁令具有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功能,具有很高的救济功能,有较好的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功能,尤其还有平衡公共利益的功能。但同时该制度并非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进行一定的审查即可作出决定,没有赋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足够的论证和辩驳的权利,这容易导致法官行使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发布禁令可能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吕少罕法官强调,“法官需要主动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权利人,是否属于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主动依据申请人的证据审查行为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判断其胜诉的可能性;考虑在颁布人格权禁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考察侵权行为的可持续性,作累积性考量,不颁布禁令是否会必然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思考被申请人因禁令的损失是否超过不颁布禁令造成申请人的损失;颁布禁令是否影响公共利益;考量因错误申请颁布禁令带来的损害赔偿后果,责令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应驳回申请。”

  隐私边界,不容越线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刘学芹看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通过积极确权的模式,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全新高度,既是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原则的贯彻体现,也是对人民群众当代条件下维护人格尊严强烈需求的回应。对人格权编内容、保护范围及功能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关键。

  细数起她眼中的人格权编的亮点,刘学芹法官表示,从人格权编体例编纂上看,第一章一般规定通过“列举+兜底”的条文表述,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第990条第1款通过列举明确了生命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权益,第2款通过兜底确认了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权。之后,通过数章规定就具体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规范。

  其中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法条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并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第1033条则具体地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其中,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及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遇见的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都是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均已囊括在第1033条的规定中。”刘学芹法官说。

  刘学芹法官用两个相关案例,就人格权编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介绍。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四米多宽的走道。2020年10月,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置了四个摄像头。王某认为李某在自己后窗隐蔽处安置的两个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认为李某存在住宅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要求拆除摄像头。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不包含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但通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照片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三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三个摄像头。

  “除了农村私家院落安装摄像头可能会对邻里隐私权构成侵害,城市中居住楼栋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也有可能构成侵害邻里的隐私权。科技发展与隐私保护是一对相生相克的主题,我们在享受高科技手段带来便捷的同时,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刘学芹法官说。

  另外,公开表达他人不愿被人知晓的私密,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朱某的儿子与李某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共同在医院就诊时,李某在医院与家人打电话时,发表了朱某的儿子有身体缺陷且是由朱某收养的等不当言语。朱某认为李某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言语侵犯了其隐私权,导致朱某与其子之间感情产生隔阂,家庭关系处在崩溃边缘,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李某辩称因当天喝酒了不记得是否发表过类似言论,如果有的话,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发表的上述言论,公开了朱某之子系收养的隐私,影响了朱某的生活安宁,公开了朱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构成对朱某隐私权的侵犯,应当向朱某公开道歉。综合李某在本案的侵权动机、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以及朱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精神损害,故未支持朱某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警惕别人窥探自己的隐私,在公共场合也不要随意泄露别人的隐私,以免无形中构成对他人的侵害。在隐私权受侵害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刘学芹法官表示。

  生活中,民法典人格权编既是保卫自我的盔甲,也是借以反抗的武器。我们既要维护、鼓励自然人的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又要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去划定自然人的行为边界。

  毕竟,无边界,无自由。(记者 李天琪)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d5811c0013b6494086bc8c1ffb13f7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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