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
5月16日至5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福建省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沈跃跃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要严格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严惩重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的武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推进恢复性司法坚持打击修复并重
“2015年以来,全省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9万起、处罚金额14.7亿元,办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11758起,移送涉刑案件730起。”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情况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许碧瑞表示,福建省始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在严惩重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福建省司法机关不断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珩介绍说,1991年,龙岩市长汀县法院便尝试对毁损林业资源案件试行“补种复绿”,自2004年以来全省法院拓展开展“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等多种修复方式,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适用“补种复绿”1300余件,责令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放养鱼苗788.38万尾等。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不断探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辉指出,福建省检察机关以“补植复绿”为切入点,全面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并逐步将生态修复机制从涉林案件拓展到水流、土地、矿产、大气等领域。近年来,通过“补植复绿”、养鱼治污、放流增殖、退茶还林、跨区整治、废矿改造等形式,共对生态领域案件应用生态修复机制1304件。
“实行生态修复机制,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能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绿水的效果,被群众称为‘一诉多赢’的恢复性司法。”罗辉介绍说,为进一步推动生态修复建章立制,福建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生态修复令机制,通过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人员表现考核内容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刚性。目前,全省已发出生态修复令70件,落实67件。
虽然生态恢复性司法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王珩指出,目前生态修复方式主要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模式,对空气、海洋空间污染还缺乏有效的修复治理实践。此外,由于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较少,且鉴定程序、标准、费用保障等缺乏法律规定,导致鉴定周期长、费用贵等问题突出。
“生态破坏修复困难、损害后果评估难是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难题。”罗辉对此深有体会,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具有涉及面广、破坏程度深、修复困难等特征,对生态破坏的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也使得生态损害发生后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这种现实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等因素一直困扰着办案实践。
罗辉建议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制度,通过政府拨付、社会捐赠、损害人缴纳等渠道募集资金,用于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生态系统一般性养护、生态教育警示基地建设等,促进生态惩治体系良性运转。
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尚需完善
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锦斌在介绍此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工作内容时指出,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检查环境执法监管情况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福建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许碧瑞介绍说,2017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11家单位联合出台的《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中明确了衔接案件范围,细化了衔接单位职责,并建立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督办预警、信息共享等衔接工作制度。
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仍需完善。王珩以法院工作为例称,目前全省各级法院与生态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联系面还不够广,比如与森林公安和水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密切,与土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系较少。此外,信息共享不顺畅、协作机制不完善等情况也制约了联合打击效率和效果。
罗辉补充指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取证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所需标准上,致使一些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证据灭失,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教育,尤其是提升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范意识、法律适用能力。
建议设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环境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为推进审判专业化,截至目前,福建省共设立5个集中管辖法院、77个专业法庭,从事生态环境审判人员达300余人。但王珩指出,随着新领域案件不断涌现,对审判人员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在提供咨询意见和案件审理中参与程度偏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一案一聘方式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对技术问题和修复方案作出专业判断等。”王珩建议通过立法设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赋予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权力基础和身份正当性,可以有效解决生态司法鉴定供给不足、审判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生态修复措施难以落地等问题,使生态案件的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这些建议,执法检查组表示将会认真研究,加强法律实施薄弱环节建设,补短板、强弱项,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记者 赵晨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