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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3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推动备案审查均衡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备案审查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3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中,突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增加“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合宪性审查

  草案第十六条对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和报告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问题时的报告程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现前款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其他建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对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的司法局承担。市政府2019年出台的《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详细规定。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8771993121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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