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进入三审
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 张天培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规范,将现行期货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将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发挥相关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据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在注重发挥相关市场功能的同时,也注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比如,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如持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对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控监测制度、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同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四是根据衍生品监管的实际情况,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监管,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审稿设专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升职教社会认可度
记者 王比学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为三次审议。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学前教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增加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在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方面,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增加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增加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为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的作用,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二是增加规定,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三是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四是明确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五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六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
依法保护好、利用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记者 王比学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关于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次审议。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黑土地是一种宝贵的土地资源,具有优质、稀缺、易被侵蚀等特点,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大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黑土地范围的规定,适应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工作的需要,并做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黑土地的保护范围。二是增加规定: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是明确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地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突出黑土地对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草案增加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为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草案增加相关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还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农民。草案增加以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为完善法律责任,增强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草案作以下修改:细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将非法出售黑土的罚款上限由每立方米“二千元”提高到“五千元”。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
记者 张天培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据介绍,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单位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入职查询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体育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加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规定
记者 张天培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介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体育事业关系人民健康和幸福,要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让体育事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修订草案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8月8日作为全民健身日已实施多年,深入人心,建议予以保留,并对有关国家体育节的规定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青少年近视、肥胖发生率居高不下,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干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据了解,有些退役运动员缺乏职业技能,再就业困难,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增加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反兴奋剂既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公正体育竞赛秩序的维护。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反兴奋剂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
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更好地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体育产业”一章,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