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召开《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执法检查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执法检查方案,为开展执法检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打好基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索跃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是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为载体和抓手,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为一体的综合性法规,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推进依法治疆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把执行落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载体,增强法治思维,强化法治宣传,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
会议强调,此次执法检查要紧扣法律法规规定,对照法规规定检查是否有效落实、法定职责是否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着力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面有效实施。鉴于此次执法检查涉及面广、内容多,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将进一步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法律职责为切入点,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全体干部参加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周江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