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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法治基础

发布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宋芳介绍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在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等方面作了修改。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为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方面作了规定。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每年5月的第二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宋芳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推动职教与普教融通

  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推动职普融通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在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方面,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针对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规定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让企业深度参与职教

  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还制定了多种优惠激励措施。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4/6ffed2a7746640e0b01a2bc3c18984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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