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一二次主任会议审议,欢迎于2022年5月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立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三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的意志。
第四条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全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广泛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司法厅等省直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报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定前,应当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审议。
第五条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省直有关单位、人大代表和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修改汇报和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
第六条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应当在《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对于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必须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九条对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省直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并要求书面反馈;对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第十条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六)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组织论证咨询。
第十一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四)法规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吸纳,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即时开展的“小快灵”立法,也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每位成员每年至少牵头完成一件法规草案调研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法规草案与拟征求意见对象的关联度,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对于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拟订出有针对性的征求意见问题清单。
了解与法规草案相关的实际情况时,可以单独提出需要了解的问题,随征求意见函一并发往相关单位或地方。
对于每件法规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当到2个以上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调研。
第十七条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做好网上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安徽人大网、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其他融媒体作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
工作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草案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起草本草案,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可以概括为“三有”。
一是中央有部署。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出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2021年中央有关文件也明确要求加强立法调研,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
二是法律有规定。今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另外,全国人大还出台一系列制度,对这些规定予以细化。
三是省委有要求。3月15日,省委书记郑栅洁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明确要求,省人大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而非简单走过场,要做到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3月25日,郑栅洁书记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再次对立法征求意见提出要求,指出要从“立法中”向“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延伸,帮助立法机关的“眼睛”和“耳朵”直接深入到基层一线听取群众意见。
二、草案形成过程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精心组织起草。按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认真组织草案起草工作。注重上接天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法律,严格对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工作的意见》,能够细化的尽量作出细化规定。坚持制度衔接,目前我省立法方面有2件法规和15项制度,与这些法规、制度之间保持和谐一致,不相互冲突。注意经验总结,认真梳理归纳我省近年来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尽量作出制度性规定。
二是充分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司法厅征求意见,得到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8个机构和省司法厅共提出68条修改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认真修改,能够吸纳的尽量吸纳。
三是集中修改完善。4月18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务会,专门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从对标对表、维护法治统一、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多个角度进行再审视、再讨论、再修改,最后形成本草案。
三、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是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第三条)
2.关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规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等方面征求意见;在报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定前,应当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审议。(第四条)
3.关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规定法规草案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等)
4.关于征求意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开展立法协商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省直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并要求书面反馈。(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等)
5.关于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并强调要发挥安徽人大网、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其他融媒体作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等)
6.关于反馈意见的处理。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要求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