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教师、学生的意见;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及有关意见;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前不久,栗战书委员长赴安徽调研,听取职业学校师生、企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2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二是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学前教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四是增加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职业教育,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提高培养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二是增加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二是增加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三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四是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五是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二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三是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四是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五是增加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六是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五、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二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三是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的作用,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二是增加规定,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三是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四是明确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五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六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七、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接受职业教育对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充实残疾人职业教育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二是增加规定,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3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正当其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