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期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期货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本法既规范期货交易,也规范衍生品交易,“期货法”的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建议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但缺少相关定义,建议增加;有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概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期货交易的定义,即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二是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即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三是明确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
三、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期货市场风险高度集中,利率、汇率期货原则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的提出,利率、汇率期货具有特殊性,涉及与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相协调等问题,对于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还是应当对全国期货市场坚持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灵活调整,据此,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上述规定未完全反映衍生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三章对衍生品交易作出专章规定后,本法其他规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于衍生品交易,不清楚,建议做好衔接;有的建议,对适用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普遍规则进行归纳总结,并统筹完善草案的篇章结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为三节:将共同适用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则提炼为“一般规定”,作为第一节;第二节为“期货交易”,专门对期货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第三节为“衍生品交易”,对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衍生品交易活动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实行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对期货交易所所得收益的性质及如何管理还有不同认识,建议对此只作原则规定,为改革留出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表述,将草案的规定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七、有的地方、单位建议,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期货服务机构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双重备案”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取消对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
八、有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