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据介绍,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单位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入职查询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记者 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