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在北京成功举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背景下修订体育法,对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与会人员围绕学校体育、体育产业、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加强青少年运动队梯队培养
为进一步完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一些委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杜玉波委员指出,目前制约学校体育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对此,建议完善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护机制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虽然规定了保险机制,但应当进一步明确此类保险是政策险而不是商业险,发挥社会矛盾缓冲器的功能,更好为学校安全、放心大胆开展体育活动兜底。
白春礼委员认为,在学校体育方面,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体育教师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学生体育课程、活动以及相关竞赛等活动需求,也应当健全社会力量推进学校体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鼓励社会力量的引入和支持,引导技术、人才等资源服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和学校的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等活动。同时适当规定界限,避免中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寻租等不正当行为。
杜黎明委员提出,要重视学校运动队的梯队培养。青少年是体育强国的希望,加强青少年运动队的梯队培养很有必要,让有潜力的优秀运动员升学通畅,能够有效解决家长和学生的后顾之忧。目前修订草案只是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而对建立运动队的梯队培养机制和优秀运动员升学机制还有待补充完善。
增加体育市场体育消费规定
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体育产业”一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肖怀远委员说,体育产业中有大量的关于冠名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等体育事业的无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属性,比如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就很受欢迎,但仿冒的也不少,法律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对于体育无形资产给予保护。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和保护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组织者、运营者利用其无形资产依法进行开发、运营和收益的权益”,给予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左中一委员说,健康有序的体育市场对体育产业的繁荣发展至关重要。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为更好呼应总则中这一条的规定,建议增加关于体育市场的培育、规范、监管,以及体育消费的引导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打造安全有序、平等竞争的体育市场,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充分利用已有体育场地设施
为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让体育事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一些委员提出,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李飞跃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对解决当前全民健身场地不足,充分发挥现有体育设施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是最快捷最有效的办法。但在实践中,相关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还存在诸多实际问题,例如是否要将体育设施和教学区域隔离;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是否实行预约、是否可以收费、是否设置管理人员、是否限制开放时间和进入人数等等。对此,建议进一步在修订草案中加以明确,今后学校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按照校体结合、开放共享的原则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同时,进一步细化相关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措施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吴恒委员说,为进一步化解学校体育场地比较紧缺的现实,同时又能够进一步利用好现有的体育场地,建议进一步就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体育场地设施,特别是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更加充分、更加明确。对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中增加两个内容:鼓励学校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作为学校的体育场地,国家从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这种合作共用的关系。鼓励社会公共体育场地向学校开放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进一步激活激励公共体育场地更多地向学校、学生开放,提高其利用率。(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