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既有针对性也有前瞻性。总体上顺应了时代和现实的需求,回应了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同时,委员们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了报告与排查制度。分组审议中,如何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委员们的关注重点。
加强源头治理
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对于严厉打击和惩处买卖妇女行为的呼声很高。“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关键还是要预防为主。”在矫勇委员看来,目前修订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仍写得比较“软”,对比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实质性内容和防范力度并没有增加。他建议,在条款中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从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真正从源头预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事实上,这些年对拐卖妇女、绑架妇女的判决,特别是对收买人处理得非常轻,甚至多数人不予处理。”张平委员建议对拐卖妇女罪进行判决时,应该买卖双方同罪。要加重刑责,该重判的必须重判。行为恶劣,涉及强奸、绑架的,应该以强奸和绑架罪论处。
“典型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防止、制止、打击拐卖和绑架妇女问题上还有短板和缺陷。”景汉朝委员认为要采取多方面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二是这类情况很复杂,处理时要注意尊重妇女的真实意愿,不能简单化。三是要强化源头治理,要早发现、早制止、早解救。
强化司法保护
“我们应该借助这次修法的机会,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查找漏洞,听取各界声音和呼声,补齐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短板。”吕薇委员说。
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吕薇建议同时要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包括明确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对协助和隐瞒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对漠视群众权益的渎职行为要坚决追责问责,加大对渎职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对有严重残疾的妇女救助的规定。
杨志今委员建议把医疗机构也列入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单位。“在办理孕妇分娩和新生儿出生证明的过程中,如果医生护士发现有妇女涉嫌被拐的情况也应当及时报案。”此外,他还建议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强化失职问责的力度。
贾廷安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关于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的规定,可表述为“公民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拓宽妇联职责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仅仅这样规定还不够全面。”鲜铁可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或拓宽妇联的责任,充分利用妇联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好基层妇联干部志愿者的作用,建议增加规定,使妇联也成为解救之后进一步帮扶、救助受害妇女的部门主体之一。一方面,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在预防妇女成为拐卖等违法犯罪的受害人上提前下一些功夫,提高妇女自身的防护能力。另一方面,及时发现侵害妇女权益问题,配合做好帮扶政策和救助措施的落实,全方位完善妇女权益维护机制。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侵犯妇女权益事件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不作为。各地妇联积极探索给相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的做法,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履职,取得了良好成效。”王砚蒙委员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妇联组织就严重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职责。(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