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一对新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侯磊 摄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法医在进行DNA亲子鉴定。新华社记者 邓华 摄
长江夔门风光。曾文平 摄
核心阅读
为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
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以防出现“法外设权”“立法放水”等问题。
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
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
某市居民张先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提出,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这与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对其进行审查。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经过审查,以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制定机关应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接到张先生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启动了备案审查,并进行了回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认真接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并及时反馈,已经成为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说。
据介绍,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以书面寄送形式提出的1274件,通过“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提出的5065件。
开展专项审查——
确保配套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
打破“九龙治水”局面,护航一江清水向东流。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组织调研走访、开展电话沟通、召开专题会议,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长江保护法涉及相关法规文件数量多,情况复杂,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标长江保护法,协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汇集各方意见建议,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确保其符合上位法规定。
某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中关于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从事生产性捕捞的处罚规定,与长江保护法规定相比,处罚力度偏轻;
某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
某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中需要对涉及禁止在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作出补充规定……
对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制定机关进行清理解决,备案审查有效加强了长江流域保护,确保长江保护法得到正确实施。
“2021年,我们组织开展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沈春耀介绍,截至2021年12月,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
保证各类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一致,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遵循。“开展专项审查,有重点地对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审查,对于推动落实党中央在某一领域的重大改革方针政策,提升各立法主体的立法能力和提高整体立法水平意义重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说。
坚持“有错必纠”——
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予以改正
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对公民进行亲子鉴定?
2021年6月,某市居民写信提出,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力,不符合亲子鉴定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突破上位法,希望对其进行审查。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亲子关系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
据了解,通过审查后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许多问题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结婚登记是否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提出了疑问,认为某些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要求标准不统一,在登记办理结婚前不知应如何准备材料。
经审查,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为了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及时完善相关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我们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坚持‘有错必纠’,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予以改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连续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等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确保了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了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支持地方创新——
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立法探索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的非机动车种类,如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等,这些非机动车数量多、速度快、安全性差,事故发生率、伤亡率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些地方规定,如果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未按规定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21年6月,某地居民写信建议对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认为条例中对于驾驶无号牌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大,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时发现,近年来,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痛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先行探索,形成地方经验,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法律规定。
“考虑到目前大量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较多的安全隐患,地方为了引导广大居民有序安全利用好非机动车现代交通工具,在上位法还未及时作出调整的情况下,提高处罚额度,属于地方立法发挥创造性、创新性、探索性作用的具体生动实践,应予以鼓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备案审查工作不应仅限于对于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还应致力于支持地方开展地方立法探索,推动有关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接收书面审查建议,开通“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近年来,很多备案审查线索都来自人民群众。“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我们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及时有效地督促纠正了一批人民群众集中反映、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真正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梁鹰说,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保证备案审查各个环节都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