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通报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情况。
臧铁伟介绍称,2021年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三百封群众来信。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篇章结构,将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将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
二是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增加入职查询制度,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
四是增加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
另外,“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反映这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项。”臧铁伟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各方面就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此,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
一是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二是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三是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