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三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三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