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四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即废止《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为什么要废止这些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废止后有哪些新的安排?
“为加快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结合实际,及时废止一批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立改废并举,废止后对政策执行、下步工作进行新的承接性安排,确保相关领域的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同时,省委编办、省人社厅也结合各自部门职能,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适应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
为何要废止《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于2009年制定出台,施行了12年,目前已不适应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在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明确机构编制工作基本程序等方面,难以有效落实2019年党中央印发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新要求。该《条例》已无继续保留或修订的必要。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省委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省委编办有关负责人说,《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废止后,我省机构编制工作由省委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启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谈及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从废止背景方面进行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面向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不同层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我省有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情形是怎样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1994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了6次修改完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期间构筑起我省比较全面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统筹,因此该《条例》已无保留或修订的必要。
基本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如何回应公众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后相关政策执行方面的关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应当对省内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认真梳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内容涉及五种情形——
情形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后,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条例》绝大多数条款属于此种情形。
情形二,部分条款按照兜底性规定执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条款中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已按国家规定执行,如第七条关于单位缴费费率,我省已按16%执行,不再执行20%的规定;第八条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已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不再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情形三,个别条款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基金补偿金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缴费不足15年处理的规定。
情形四,个别条款我省已有相关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后,可按省内相关规定执行,如第三十一条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规定。
情形五,部分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此种情形下,废止后对各方面无影响。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授权性的规定,对公众没有实质性影响。
在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我省后续工作安排有哪些举措?
“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第一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省人社厅将依法依规保障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与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不断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加大政策培训与宣传力度,继续为我省各类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由于《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已于2005年修编后不再实施,《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也于2020年实施结束,这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制定依据均已失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中央赋予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新战略定位,中办、国办于2019年颁布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已不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新要求,无继续保留的必要。
(海南日报海口3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