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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2022年是开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一年。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安排部署,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理论武装,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做到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守正创新,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突出实践特色,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质量效率,维护法治统一,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

  二、科学合理安排法规案审议工作

  2022年是十三届人大任期的收官之年。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要继续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相衔接,按照规划优先、急用先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法规案审议工作: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继续审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适时安排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二是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继续审议地方金融条例、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修改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预备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三是加强民生保障方面,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盐业条例,预备审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四是防范风险和社会治理方面,继续审议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律师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制定实施禁毒法办法,修改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预备审议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制定);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继续审议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条例、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计划审议项目16件,属于实施意见确定的立法项目9件、属于五年立法规划的1件、同时属于五年立法规划和实施意见确定的立法项目的4件,新增2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9件,调研项目13件(见附件)。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8件)

  1.地方金融条例(制定) (3月)

  2.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 (3月)

  3.律师条例(制定) (5月)

  4.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制定) (5月)

  5.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制定) (9月)

  6.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条例(修订) (9月)

  7.传染病防治条例(制定) (11月)

  8.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 (11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8+1件)

  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3月)

  2.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 (5月)

  3.实施禁毒法办法(制定) (5月)

  4.盐业条例(修订) (5月)

  5.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 (7月)

  6.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 (7月)

  7.湿地保护条例(修订) (9月)

  8.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 (11月)

  适时安排部分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正。

  (三)预备审议项目(9件)

  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制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黄帝陵保护条例(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修订)。

  (四)立法调研项目(13件)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学前教育条例(制定)、档案条例(修订)、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修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输煤管道保护条例(制定)。

  以上立法计划如有调整,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效果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每一环节、每一方面和每一领域,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中央重大决策、省委安排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的法规案、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认真履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工作职责,推动省委决定事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深刻把握地方立法的政治原则、目标任务、功效作用和指导原则,及时研究决定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好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把法规立项关,兼顾需要与可能,科学评估论证,确定立法选题,提高立法计划科学性、可行性,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和修改,根据需要成立工作专班,实行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制,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有效整合各方面专业人才和实践人才,集中研究解决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好省人大与省政府有关机构沟通机制作用,做好法规案审议准备衔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科学合理安排审议时间,提高法规审议质量,在法规审议修改中积极研究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发挥好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用,重要法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起草,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和立法偏向。认真做好法规实施中询问答复工作。发挥政府规章作用,完善法规配套制度规定督促工作机制,保证法规有效实施。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调整和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不断改进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完善意见反馈机制,注重社会效果。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立法调研工作,细化调研主题,丰富调研形式,注重调研实效,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决策建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把握代表机关定位,借助代表履职平台、代表活动站,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立法通过前评估,发挥代表立法小组专业特点,推动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常态化。加强与政协、民主党派等组织的立法协商和有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的立法协作。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两官一律”专家库作用,优化地方立法的智库建设。

  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清。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既注重“大块头”,更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打包形式修改相关法规,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省际间协同立法、共同立法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指导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

  讲好人大立法故事。结合立法有关工作,加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力度。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做好重要立法项目、重大时间节点的立法宣传,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为立法宣传赋能,组织开展立法解读宣讲,增强立法宣传的亲和力、实效性。定期召开法规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强化舆论引导。配合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整合立法工作信息平台,完善陕西省法规数据库,提升立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权威、及时、便捷的法律公共服务。

  四、协调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联系,协调指导立法计划编制,确保设区的市立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突出“小切口”立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杜绝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严格合法性审查要求,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提前介入、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法规的合理性、适当性、协同性。及时了解立法工作动态,协调安排报批时间。支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配强立法工作力量。

  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对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力度。围绕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进一步加强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探索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拓展整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市县两级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

  五、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服务立法工作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队伍提出的“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立法人才选拔、培养、使用、交流、引进具体政策,多渠道、多岗位选拔使用优秀立法人才,推动与党政部门、司法部门干部之间的合理交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理论培训和交流,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作出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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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gg/1364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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