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