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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排查预警机制 河南拟立法破解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贺志泉/图)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1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彭志安说。据介绍,3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在调研过程中,有单位提出,法治宣传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治宣传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类矛盾纠纷,建议增加法治宣传相关内容。省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12条,内容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典型案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可提高预防主动性、科学性,有助于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单位提出,为充分发挥排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很关键,建议增加此项内容。条例草案在第16条增加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等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作出预防预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得收取费用,而缺少对行政机关裁决、复议以及劳动争议等调解与仲裁是否收费的内容,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有关内容在条例草案进行明确。条例草案将第50条修改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草案主要就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职责分工、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遵循的6条原则,包括“尊重公序良俗,倡导诚实信用;源头预防,主动化解;和解、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内容。

  在源头预防方面,条例草案将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并重,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风险提示,构建社会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等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等。

  针对矛盾纠纷化解,围绕构建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条例草案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法律援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

  在机构设置上,条例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此外,针对保障与监督,条例草案明确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同时鼓励成立基金会、开展捐助捐赠,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调解员培训规划,组织调解员骨干示范培训,建立培训师资库,编制培训教材;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出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更好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3-29/139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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