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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首次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3月30日上午,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大运河的专项法规,填补了大运河法治保护的立法空白,为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大运河全长近3200公里,流经8个省市,是世界上距离最长、规模最大的运河。大运河河北段总长530余公里,流经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五市17个县(市、区),是沟通我省水系的重要通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说,近年来在大运河系统性、全方位的遗产保护和文化展示上仍有不足,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挖掘还不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遗产资源保护矛盾仍较突出,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亟需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条例规定,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加强大运河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利用,条例提出,要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此外,还规定要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

  如何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区及实行考古前置,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大运河进行生态补水,改善大运河水质。对河道内违法耕种的滩地进行退耕,对裸露河滩进行生态修复,对违法占用河堤的建(构)筑物进行清除。严格禁止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擅自填堵、占用、拆毁、覆盖大运河河道等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保护大运河,还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条例规定统筹建设传习所、传承基地、展示中心等保护传承设施,鼓励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做好非遗成果保存工作。实施大运河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生产性保护,扶持、宣传、推广老字号品牌。推动非遗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开展非遗研究。

  大运河文化遗产丰富,点多面广,投入不足容易管理缺位。破解这一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保护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沿线相邻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文物、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

  如何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盘活起来,以发展促保护?条例明确要加强文化遗产科学利用,在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发展大运河航运、旅游等,重点打造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建设运河枢纽城市、发展运河重点城市、打造运河水岸市县、培育沿河特色城镇。利用历史遗留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工业设施,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高附加值产业,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发展大运河沿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强文化遗产资源转化活力。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刚性约束,明确规定对擅自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存未按规定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细化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的违法情形,增加了相应罚则,实现了法律责任全覆盖。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2/03/31/100913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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