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修订后的《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消除后顾之忧。”3月3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修订通过。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为主线,重点从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着力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制保障。
职责义务之外,抢险、救灾、救人等5类情形属见义勇为
张山表示,条例优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程序,并分项列举了较为常见的见义勇为情形。
根据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具体而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抢险、救灾、救人;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等5类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至少奖励10万元
“何种事迹才能达到‘突出’,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张山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要求市公安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认定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调查核实、完成认定、予以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条例还优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推荐以及启动主动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条例第十五条,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设立了3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且3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
其中,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政府再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抚慰金。
财政拨款保障见义勇为基金“不差钱”
“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设立基金,做到‘不差钱’。”张山介绍,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规范基金使用,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及时解决相关费用,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还对重庆市民在市外见义勇为有所表述,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该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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