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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禁捕区域和期限

  《决定》所称的禁捕区域是指: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禁捕区域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这些行为被禁止

  《决定》规定,禁捕期限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

  (二)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三)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五)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休闲垂钓要分区域

  根据《决定》,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生态垂钓。

  违反《决定》规定的,将按照行为类别分别予以处罚。

  其中,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黄宇

  编辑|朱苗 常畅

  来源|华龙网 http://cq.cqnews.net/html/2021-07/29/content_51647493.html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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