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2人次发言。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紧紧围绕改革目标定位,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实现了试点方案提出的四个“进一步”预期目标,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新形象。大家充分肯定改革工作成效,普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项报告,希望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以更宽广的视野,系统规划和规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审理机制和受案范围,在充分发挥案件专门管辖和集中管辖优势的同时,统筹兼顾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法庭的定位,改革和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目前专业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再审审查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影响或削弱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审判监督的公信力。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与再审审理机制有效衔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研究建立发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强制调解制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建设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对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的人财物保障,中央相关部门合理核定相应人员编制,配齐配好各类人员,加大办公经费的保障力度。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十分紧迫,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中的借调干部占总数的78.2%,队伍流动性大,仅2021年就有71人离职、63人新任,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人员大量借调到最高法,也给当地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建议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统筹推进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
三、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长,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应加快一体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既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又积极推动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体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反垄断局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典型案例、类案分析、业务研讨等形式,提高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水平。注重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力争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保护中起到引领作用。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仍由检察机关的经济犯罪、民事、行政部门分别承担,存在专业能力分散弱化等问题,也有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风险。建议协同推进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承担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审上诉审理的职能,并以此为龙头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一方面,有助于解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过多、难以分配力量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宏观司法政策研究、实践经验总结、法律适用规则提炼等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的矛盾;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展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国家层面组建知识产权法院,应研究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法第三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庭)的关系,合理配置审判案件、司法解释制定和审判监督等职能,二是处理好与省级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关系,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应继续聚焦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仍由省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