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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推进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7月1日,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定》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该《决定》是我省地方人大首个针对“切实解决执行难”作出的专门决定。

  《决定》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体作用、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执行难源头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等五个方面共18条。

  《决定》强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执行,不得抗拒、阻碍、规避、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

  《决定》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执行,公正执行。创新和拓展执行的方法方式,建立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严格落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过度执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决定》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探索推进将涉执行政府债务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将执行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各地司法救助资金支出管理范围并列入财政预算,支持人民法院多渠道拓宽救助渠道,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健全覆盖本市范围内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促进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

  《决定》提出,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将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文明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深化“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决定》要求,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全市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据黄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新国介绍,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8年8月22日至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交办了审议意见。今年4月22日至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不完善、执行合力不够、执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决定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对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黄冈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36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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