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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完善了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界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主体,增加了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等,对于保护和改善广西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说,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防治效果有待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条例》规定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监管要求。

  针对矿山开采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尾矿库治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农用地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此,《条例》明确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强化风险管控措施。

  实践中,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也无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出现,《条例》对此情形作出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37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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