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