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0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加强对退役军人劳动权益的保障,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此前,在草案二审稿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体现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草案二审稿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此前草案二审稿对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规定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