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地方组织法是中国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本次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共48条,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是充实“总则”一章内容,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国家法治统一中的职责。
二是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修改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有关内容;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三是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完善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等程序,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罢免制度和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五是明确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增加规定: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六是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并完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当日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于2021年初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2021年10月、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并决定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记者 梁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