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地方组织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已经过5次修改,是修改次数比较多的法律之一。此次虽然是以修正草案的形式作部分修改,但修改的幅度大、分量重。从条文数量看,修正草案共48条,现行地方组织法共69条,修改后地方组织法增加到90条。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几次对地方政府一章修改较少不同,此次修法对地方政府一章作出重要修改,增加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完善了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不但涉及的条款比较多,修改力度也超过以往几次。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职权,是这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林彦指出,通过修改地方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制度和规则供给会更加充实,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职权,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群众。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印发了两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就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全面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修正草案专设一节,明确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同时,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
在林彦看来,专门增加一节作出一般规定,在原则层面对政府依法履职和依法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其目的即在于从不同侧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地方政府职权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抓手。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修正草案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因为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治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成为国家法治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洪雷指出,现行地方组织法中尚欠缺地方组织制度很多重要事项规定,与地方治理的需求有一定差距。此次修法坚持立足国情和问题导向,系统梳理和全面反思地方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政府职权进行补充完善,总结2018年机构改革的实践,将改革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成熟的改革成果固化、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分必要。
加强基层治理明确街道办职责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关文件对推进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专门对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出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但没有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1954年制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这样在国家层面没有对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一些地方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精神,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对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各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实践和制度供给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总体上有利于基层社会治理和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林彦说。(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