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一部关于中国地方政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多项规定,推动地方政权机关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该法制定于1979年,曾经历过5次修改。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不仅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还增加多项具体规定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增加‘重大项目’。目前,不少设区的市、县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在票决重要民生项目;完善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规范性文件,即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修正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并在公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方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总的情况,让公众知道代表提出了哪方面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是怎么办理的,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二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并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童卫东表示,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修正草案还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加强基层治理,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地方人大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相关制度;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等。(记者 时冉 蔡靖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