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日起施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范。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考虑,《条例》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衔接,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对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定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信用主体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嵌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自动惩戒,将惩戒结果反馈到信用信息平台。
《条例》加强了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依法或者依照约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