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