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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配套规定 夯实优化营商环境基石

发布时间:2022-03-05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11月17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关于我市重点领域专项审查及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据悉,今年3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法规配套规定开展专项审查。目前,此次专项审查提出要求:督促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避免红头文件相互“打架”、重复规定以及制度“空白”,为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已相继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严格按照两个条例关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开展梳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审查主要对标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两个条例”以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12项指标,严格把握政治性、合法性和适当性标准。

  专项审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整理出了三类问题:法规要求配套的规定制定不及时、配套出台的部分文件存在适当性问题、部分法规规定滞后于改革形势等。

  “比对‘两个条例’的关键制度,我们梳理40件地方性法规中,有60个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的条文,其中有22个条文还没有落实。”李媛说,再次梳理发现,其中18个条文已经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必要,其余4个尚在推进落实当中,“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民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就没有能够按期出台。”

  审查还发现,有2个文件存在适当性问题。其中,市政府2016年下发的一项通知规定,重点支持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国家于2019年取消了著名商标制度,但通知中的相关表述没有修改。经过沟通,因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文件的制定单位拟废止该文件。

  “部分法规规定滞后于改革形势”是专项审查发现的另一类问题。例如,《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中还有绿化费的相关表述,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而且财政部已取消绿化收费项目,地方法规中关于征收绿化费的规定缺乏立项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审查工作整体质效,区县(自治县)人大也首次加入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审查工作中。经过市、区县人大上下联动开展专项审查,梳理区县(自治县)政府及部门已经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321件,其中125件属于人大备案审查范畴。

  “专项审查向区县延伸,一方面促使区县人大增强了审查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拓宽了审查渠道,进一步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功效。”李媛介绍,有的区县人大督促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报备、公开到常态化清理的全过程管理,有的区县人大探索了专家咨询机制,有的区县人大将专项审查与专题询问等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近年来,市人大紧盯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查,去年首次探索对交通和卫生健康两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开展专项审查,并按照全国人大统一部署,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为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对去年开展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专项清理进行了跟踪监督。截至目前,去年专项审查和专项清理处置清单所列的14件文件中,9件已经完成处置工作,剩余5件正在推进处置工作。

  

  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常畅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3463134559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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